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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绿化设计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方案图要求:(1)提交要求:方案设计文本四套,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一套;具体内容包括:景观总平面图、交通分析图、景观分析图、主要构筑物平、立面图及铺装大样图、植物设计图、设计说明等;

  (1)提交要求:施工图蓝图设计文件四套,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一套;具体内容包括:总平面图、景观索引图、放线定位图、竖向设计、铺装平面图、铺装节点详图、园林小品详图、构筑物建筑结构详图、道路铺装垫层详图、植物种植总平面图、植物种植定位图、给排水设计详图。

  1、费用确定:设计面积:m2费用单价:元/m2。本合同设计费用为(大写):(小写):2、费用支付:

  1、甲方职责:(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文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甲方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资料有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甲方应按乙方所消耗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

  (3)甲方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费用支付,如延期支付乙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进行,并顺延设计交付时间;

  (4)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需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意见和思路,以使乙方的设计更符合甲方的企业文化;

  (6)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后,甲方拥有该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知识产权。

  (2)对设计质量进行负责,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事故损失程度向甲方进行赔偿;

  (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甲方及相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和会审工作,负责向甲方及相关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相关工程变更及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

  1、乙方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延误,将按照每延迟一天,扣除合同总费用的千分之二进行赔偿;2、甲方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乙方设计费用,将按照每延迟一天,给与合同总费用的千分之二进行赔偿;

  3、争议:解决争议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双方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印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情况,泄密方应承担一切由此引发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外的工作任务时,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费用结算完成后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景观设计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项目概述项目位于,项目总占地㎡,景观绿化工程面积约㎡,其中地面景观、园林、道路面积约为㎡。

  1.设计人之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以下所有范围内提供景观规划及园林绿化设计的专业服务(可视具体工程情况增减或另行编制):

  C园景包括花盆、园景墙、围墙、梯阶、栏杆、小品和其它园景工程、室外之饰面坡度及排水概念设计;

  E室外专业灯光设计(如室外专业灯光设计发包人另行委托,设计人在方案阶段提出对园林灯光的基本要求与构思,负责与发包人专门聘请的灯光设计师配合协调设计。)以上工作成果提供蓝图套及电子版光盘一套。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设计阶段: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包括各单体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设计内容: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发包人提供现状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一般园林工程设计收费,按工程概算的4.5-6%,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复杂情况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取费,计(大写):,小写:。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需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6.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设计人自理。

  6.1.6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需向提供2-3个设计方案供发包人参考,待发包人确认设计方案后,方可进行设计。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加涉及设计的相关会议及参加竣工验收。

  6.2.6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对设计方案进行局部修改或相应调整等情况设计人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

  6.2.7在施工阶段设计人须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中的设计问题,以配合发包方对工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的动态管理。在此期间因设计人技术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又未能通过其它渠道及时处理设计问题,所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延、工程质量问题等相关方面的损失,由设计人赔付。

  6.2.8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9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加倍支付赔偿金。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1在各阶段设计人所提供的各种图纸,蓝图份数以邯郸市相关部门报建要求份数为准,应满足各报建相关部门的要求和需要。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设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

  6.1.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6.1.4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交通问题自行解决。

  6.1.5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6.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4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分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6.2.7乙方应在设计的每个阶段进行成本控制,最终设计成果如突破估算总投资额,应与甲方协商确认。

  6.2.8乙方为甲方设计的相关图纸、资料等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向第三人转让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若逾期支付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援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工期延误,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相应赔偿金。

  7.4由于设计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角度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1甲方在施工前的交底及施工中发现问题时,乙方应立即赶赴甲方指定现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解决,设计变更应及时到位。

  8.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分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分数,乙方另收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8.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米易县第三小学校园工程景观设计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项目概述米易县第三小学校园景观设计项目位于米易县第三小学,项目总占地5700 ㎡,景观绿化工程面积约㎡,其中地面景观、园林、道路面积约为3900 ㎡。

  1.设计人之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以下所有范围内提供景观规划及园林绿化设计的专业服务(可视具体工程情况增减或另行编制):A主次入口广场及入口标志设计;

  B红线内户外空间景观设计,同时为保证项目整体绿化效果,需考虑红线以外部分区域的绿化;

  D园林绿化设计、种植土壤及植物品种选择、自动灌溉系统及拟定灌溉之要求及准则;

  E园景包括花盆、园景墙、围墙、梯阶、栏杆、小品和其它园景工程、室外之饰面坡度及排水概念设计;

  G室外专业灯光设计(如室外专业灯光设计发包人另行委托,设计人在方案阶段提出对园林灯光的基本要求与构思,负责与发包人专门聘请的灯光设计师配合协调设计。)

  A按照发包人同意之概念设计方案,设计人将进行扩初设计工作,该阶段将具体地阐释景观工程设计意向,供发包人及其它专业单位进行工程协调及统筹之用。

  B设计人提供景观设计相关图纸,详细地表达设计意向,特征及与现场之环境关系。

  C在初步设计发展进行的阶段中,设计人将咨询和收集发包人及其它专业单位的意见。

  A设计人在此阶段前,提供需要土建结构及机电工程之所有调整要求给其它单位。

  B在其它单位的土建结构及机电工程设计完成后,由设计人根据其它单位建议统一绘制完整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

  C向咨询单位及其它专业单位提供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以便制作标书,作为招标之用。

  C与工程承包人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向发包人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承包人所需的图纸及资料。

  E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按项目需要与造价咨询单位及其它有关专业单位与投标者举行议标会议,并向发包人提供意见。

  A根据施工图对设计材质,材料选择,工艺和完成情况的要求对进行中的工作实施阶段性的现场检查,并且向发包人汇报,以协助发包人确保工程按设计图纸标准、包质、包量完成。

  B审批景观工程承包商所递交之制配图纸、各工种综合图纸、材料及样板等,并向发包人提供意见及预留足够时间供发包人决定材料的选用。

  C在施工期间或施工招标期间发现材料采购不到,可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设计进行必要的调整,但设计的效果及质量应不亚于原设计效果。

  1.发包人将支付设计人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设计费。2.发包人以人民币或采用支票方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须在每次申请付款时同时附上即期完税发票。

  1.发包人、设计人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根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向设计人付款,每延误一日,设计人有权收取发包人本次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因设计人原因不能如期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的,每延误一日,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收取本设计阶段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仍然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4.1.1汇报内容涉及到:对项目的认知及分析、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规划设计理念、结构分区、设计主题、概念设计平面、景观设计竖向分析。

  确定整体概念设计思路基础上的细化设计。此阶段需要向发包方提交最终确定的景观规划设计成果图册二套。包含的内容:4.2.1总平面图;

  4.2.9此阶段工作周期(自甲方确定概念性方案并按照合同付费起开始计算)

  4.3.2总平面布置图、定位图、竖向设计图; 4.3.3总平面种植设计图及苗木表;

  4.3.5分区放大平面铺装设计图; 4.3.6各区重要节点设计详图; 4.3.7施工图设计说明; 4.3.8景观设计工程概算;

  4.3.9此阶段工作周期工作日完成,(自甲方确定整体设计方案按照合同付费起开始计算)第五条设计范围及费用

  5.2总规划面积约为合同设计单价费用/平米,合计总费用为万元(大写:第六条支付方式

  6.1第一次付费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给设计方,即万元(大写:)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6.2第二次付费设计方的设计概念思路及主题汇报,得到发包方的认可,同意设计方进入下一阶段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即万元(大写:);

  6.3第三次付费设计方提交初设设计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万元(大写:);

  6.4第四次付费设计方提交施工图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即;

  6.5第五次付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发包方支付实际设计费总额剩余的5%给设计方,但此笔费用的最后支付时间不超过20xx年12月31日。

  7.1.1发包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方按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方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前期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增付设计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7.1.3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方能够做到,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赶工费。

  7.1.4发包方应负责派赴施工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工作人员的交通费用、食宿及安全等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在施工期间发包方如要求设计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除解决上述要求的基本工作生活保障外,还要给予驻场技术专业人员住外日补贴。日补贴金额不得低于该专业技术人的日工资。双方也可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1.5发包方应保护设计方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方同意,发包方对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方应负法律责任,设计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7.2.1设计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7.2.2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7.2.3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7.2.4设计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向设计方索赔。

  8.4工程中发生的一切变更,双方应及时履行签证手续;并作为补充结算款项。

  9.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2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9.3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方责任大小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

  10.1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规定外,发包方需要追加份数时,设计方根据市场价另收资料工本费。

  10.3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10.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工作周期自发包方向设计方支付订金起计算。

  10.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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